本文摘要:国家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全称“卫计委”)近日公布《关于前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明确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积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并且“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必要获取远程医疗服务的,应该经其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表示同意,并用于医疗机构统一的信息平台。
国家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全称“卫计委”)近日公布《关于前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明确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积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并且“医务人员向本医疗机构外的患者必要获取远程医疗服务的,应该经其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表示同意,并用于医疗机构统一的信息平台。”这个政策在业内引起辩论,有专家指出,无法一刀切地禁令远程医疗。
9月11日的卫计委例会发布会上,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长李大川回应,卫计委对新政策的显然考虑到是确保远程医疗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他也回应,卫计委早已注意到目前医护人员在内针对这项政策的意见,不会收集各地在继续执行过程中明确提出的意见,并主动来修改完备有关远程医疗服务管理的规定。原卫生部曾在1999年的时候公布《关于强化远程医疗救治管理的通报》,当时规范的内容只是远程救治管理,随着远程医疗服务的范围早已有了相当大的拓展,原本的管理拒绝早已仍然适应环境当前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的实际拒绝,必须展开新的规范。
李大川回应,相结合信息技术积极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是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解决问题基层和边远地区人民群众诊治就诊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近期的《关于前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对远程医疗服务工作明确提出了一些拒绝于是以反映了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信息技术在医疗领域应用于重要性的了解。
“但医疗服务是一项和人民群众生命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服务,各个要素,还包括人员、机构、技术、医疗服务互为相结合的设备、器材,这些都必须展开严苛的规范管理。”李大川指出,这是医疗服务的对象的特殊性和医学规律的尤其性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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